陕国投A: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7-11 23: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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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4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
能,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
内部审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稽核审计部,负责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以上董事会成
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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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每年向董事
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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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八)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九)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的
实施;
  (十)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研究重大审计结论
和整改落实工作;
  (十一)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三)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十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关系;
  (十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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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
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委员提
议或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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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决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
在保障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稽核审计部保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5—
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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