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
目 录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8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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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请全
体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自觉遵守。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
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在此之后进入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
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
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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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问题。
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
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
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
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
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
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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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16 日 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 1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日期:自 2024 年 7 月 16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本次会议计票、监票人员
(五)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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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汇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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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
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沈锦良、沈鸣、李伟锋、林刚已回避表决。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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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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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保证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沈锦良、沈鸣、李伟锋、林刚已回避表决。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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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具体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下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
○
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
○
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
○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等;
○
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
○
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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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等事宜;
○
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
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
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
的协议;
○
象、授予数量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
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
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
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托财务顾问、收
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
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
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以上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沈锦良、沈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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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锋、林刚已回避表决。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审议。
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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