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7-09 2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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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应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审部门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
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约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时
间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行为。
  除上述(一)(三)(八)项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
本情况、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等。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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