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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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4〕第 143 号
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禄生、林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下午在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公司办公大楼四层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公司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同)共 48 人,代表股份 665,796,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43,400,295 股)
的 比 例为 53.5464% 。 其中: (1) 出席现 场 会议的股 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37 人,代表股份 63,780,7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295%;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此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第七届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
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廖俊杰先
生、席军先生、龚金龙先生和丁晓先生六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
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傅光明 665,937,778 100.0212% 63,921,862 100.2213%
傅芬芳 665,307,082 99.9265% 63,291,166 99.2325%
廖俊杰 665,598,078 99.9702% 63,582,162 99.6887%
席 军 665,598,078 99.9702% 63,582,162 99.6887%
龚金龙 665,598,078 99.9702% 63,582,162 99.6887%
丁 晓 665,545,578 99.9623% 63,529,662 99.606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
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杨翼飞女士、张晓涛先生和王松先生三
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杨翼飞 665,634,921 99.9757% 63,619,005 99.7465%
张晓涛 665,634,921 99.9757% 63,619,005 99.7465%
王 松 665,634,921 99.9757% 63,619,005 99.746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因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监事会进
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张玉勋先生、魏玮女士二人为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候选人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姓 名 获得选举票(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张玉勋 665,669,221 99.9809%
魏 玮 665,479,780 99.9524%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
例
同意 665,513,320 99.9574%
反对 283,300 0.0426%
弃权 0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
例
同意 655,984,575 98.5263%
反对 9,812,045 1.4737%
弃权 0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
例
同意 655,984,675 98.5263%
反对 9,811,945 1.4737%
弃权 0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
例
同意 655,984,675 98.5263%
反对 9,811,945 1.4737%
弃权 0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陈禄生
经办律师:
林 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