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芯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9 1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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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芯晟”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美芯晟
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为人民币 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75.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
民币 12,426.6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648.31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110C000231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
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美芯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结
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提议公司以超
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普通股(A 股)股份。
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
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
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7/9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3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BAOHONG 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募集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40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用途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25 万股~250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1.12%~2.24%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353890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企业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提议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
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普通股(A 股)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该用途下回购的股份
未来拟出售。如有注销、减少注册资本,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需
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司将就后续调整事项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
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
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1,153.6629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
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和回购价格上
限 4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125 万股至 25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比例为 1.12%至 2.24%。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本的比例
      用于维护公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东权益                                    起 3 个月内
     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
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用于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
元,来源为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回购后(按回购下限              回购后(按回购上限
                本次回购前
                                          计算)                   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份
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份
其中: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
股份总数         111,536,629   100.00   111,536,629   100.00   111,536,629   100.00
注 1:以上数据未考虑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止 2024 年
注 2: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期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股本结构为准。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
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
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
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
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珠海横琴博瑞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 6 个月存在
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上述股东承诺未来若实施股份减持,
将配合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
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议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CHENG BAOHONG 先生。2024
年 6 月 28 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通过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股份回购。提议人提议的原因和目的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企业价值
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健发
展,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CHENG BAOHONG 先生。2024
年 6 月 28 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通过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股份回购。提议人提议的原因和目的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企业价值
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健发
展,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
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
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
赞成票。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
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
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
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
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
等;
  (3)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
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
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 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
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
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
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使用部分股份
的注销程序的风险;
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回购方案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
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曾宏耀              董军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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