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在苏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出售所持中晟新材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
章页)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