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恒信息: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4 23: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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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数量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本所接受安恒信息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合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安恒信息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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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安恒信息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安恒信息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本次调整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
恒信息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安恒信息现行有效的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
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
部事宜等。
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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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认为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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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
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
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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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三)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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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四)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
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五)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六)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4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恒信息本次调整事项已
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相关《激励计划(草案)》,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
对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 2024 年 7 月 4 日为股
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每
整。
    (二)本次调整结果
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价格)按如下方法调整: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结果如下:
予)=134.25/(1+0.3)=103.27 元/股
=178/(1+0.3)=136.92 元/股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85/(1+0.3)=65.38 元/股
=88.12/(1+0.3)=67.78 元/股
=54.93/(1+0.3)=42.25 元/股
股票权益数量按如下方法调整: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结果如下:
=76.4985 万股
=4.0092 万股
=0.4982 万股
=70.5835 万股
=28.0894 万股
=253.8315 万股
=196.0400 万股
=32.7600 万股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69.1000 万股
(1+0.3)=272.7400 万股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恒信息本次调整事
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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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安恒信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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