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召开了
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赵轶先生、钟锋浩先生、孙峰先生、徐昕女士、
陈江华先生、张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李庆峰先生、
宁宁先生、冯晓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 9 名董事共同组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
以上人员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
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本次换届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韩笑先生、杨柳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公司董事会对两位董事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本次换届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燮康先生因达到独立董事任期上限,将不再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英女士因个人工作原因,将不再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对两位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同意贾淑华女士、郭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吴会女士共同
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
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和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
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历。1997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职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生产
总监;2008 年 4 月创办并任职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执
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10
月至今兼任常州长川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赵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1,562,196 股,通过一致行动
人徐昕控制的杭州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37,558,565
股。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历,高级工程师。1986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任研发部经理;
经理;
研发二部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钟锋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691,608 股,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历。200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职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工
程师、测试部副经理、测试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生产总监;2012 年 4 月起任
职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销售部经理、董事;201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孙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382,594 股,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属
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
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浙江树人大学。1999 年 2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职于杭州威利贸易有限公司,任业
务员;2008 年 4 月起任职于长川有限,历任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杭州长川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0 月至今
任杭州长川总经理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徐昕女士通过杭州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 37,558,565 股,通过一致行动人赵轶持有公司股份 141,562,196 股。
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注:徐昕女士控制的杭州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杭州重湖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所管理的“重湖-高牙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公司股份 31,161,565 股。截
至本公告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尚未交割。
)
历,工程师。2002 年 7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职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任
研发部研发工程师;2003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测试部测试工程师、生产保障工程经理、技术质量工程经理;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客户服务部经理;2015 年
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陈江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70,000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属于最
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国家开发银
行风险管理部业务员,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部经理。2022 年 9 月至今任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三部高级
主管。
截至本公告日,张磊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系公司股东国家集成
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主管,除
此之外,其本人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士学历。1995 年 8 月至今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数字法学研究院院长;2005 年 5 月至今任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钱塘区分所管委
会主任,202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庆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
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科技大学。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电子科技大学讲师,2009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2015 年 7 月至今任电子科技大学教授,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挂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处长。
截至本公告日,宁宁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财经大学。1991 年 7 月至今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永安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冯晓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