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新能”、“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西典新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4 号),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4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02 元,并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61,600,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SHENG JIAN HUA、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典志成”)承诺如下:
“1、自公司(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
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上市,截至 2024 年 7 月 3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9.02 元/股,触发上述承
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与公司关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系 (万股) (%)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SHENG
控股股东 直接持股 5,454.00 33.75 2027/1/10 2027/7/10
JIAN HUA
PAN SHU 实际控制
直接持股 4,363.20 27.00 2027/1/10 2027/7/10
XIN 人
实际控制
新典志成 人控制的 直接持股 1,090.80 6.75 2027/1/10 2027/7/10
企业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已
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树亮 张鹏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