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以及《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
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
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
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
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
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
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
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
信用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
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
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
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
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
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备案,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
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