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4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
? 相关日期
除权(息)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1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为 144,0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权益分派权利,本次为差异化权益分派。
公司拟以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347,081,152 股,扣除不参与本
次权益分派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44,000 股为基础,即以 346,937,152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90,203,659.52
元(含税)。
鉴于公司“维格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
生变化,自 2024 年 7 月 2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可转债“维格转债”
将暂停转股。
(2)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息)价格参考
公司将按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实际分配的股本总数×每股分派金额÷总股本
=346,937,152×0.26÷347,081,152≈0.2599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2599)+0]÷(1+0)=前收盘价-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王致勤、宋艳俊、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周景平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该
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4736763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