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黑体标粗为本次修订)
第二章 投资管理(决策)机构、权限与职责划分 ...... 4
第五章 投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处置) .......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
能股份”或“公司”)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
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民主、审慎合规、责任明
确、风控有力的投资管理体系,实现对投资活动从项目前期、
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后评价、项目退出等程序
的闭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级企业(包括
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托管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获取预期经
济收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投入资源等方式建设含有一定建筑
或安装工程,且投入资源可以转化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
包括新建、扩建生产经营、购买可直接获取经济收益的工程
建设类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指以货币、非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其他
有偿方式获取被投资单位出资人权益的投资行为,包括收购、
兼并、新设、增资等。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在营项目新增或装修自用房
屋及构筑物、企业自用固定资产和生产类资本性投资(此类
行为按照《江西赣股份有限公司水力、火力发电厂生产类资
本性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股权投资不包括在
活跃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管理行
为,此类行为按照《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业务
管理指引(暂行)》、《江西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
制度》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权投资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分为战略性股权
投资、财务性股权投资。其中战略性股权投资指为实现公司
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拟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公司一般为
控股股东);或公司持股比例较少,但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
股权投资(如储煤基地、煤炭运输码头等)或其他经投资决
策机构认定的股权投资。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除战略性股权
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
财务性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决策机构中具有
跟投资格的成员强制跟投,详细规定参考《江西赣能股份有
限公司跟随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额,是指完成一个项目所需
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融资资金、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同一个项目但分企业、分批或
分期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根据投资项目种类不同,具
体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额。参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投资方案中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认定;
(二)股权项目的投资额。属于新设公司的,投资额等
于认缴注册资本乘以股权比例;属于存续及参股公司增资的,
投资额等于按股权比例认缴的出资额;属于股权收购的,投
资额等于实际收购价格或支付对价(若有未来投资承诺的,
还应当包括承诺投资的总金额)。
第七条 因上级主管单位或公司统筹资源配置、压缩管
理层级等发生的内部股权变更及收购行为,以及因改善所属
企业经营财务状况而实施的诸如股权回购、债转股等需要刚
性兑付的类投资行为,在各环节中发生的所有相关事项不按
本办法进行管理,此类行为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
第八条 投资活动需遵守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
促落实的职责;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 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四)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
心竞争能力;
(五) 聚焦主责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公司主业
范围包括:发电(火电、水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储
能(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综合能源服务(热力、配电网、
碳资产管理);
(六) 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
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上级主管单位资产负债约束
要求和筹融资水平,资产负债率超 75%不得开展非主业投资
(以土地等资产作价出资的情形除外);
(七) 投资项目应当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遵循价值创造
理念,预期能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当期
平均水平,同时符合上级主管单位基准财务收益率约束要求;
(八) 禁止投资公司投资负面清单项目(详见附件 1)。
第九条 公司所属投资(退出)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
制并按要求成立投前(退出)项目组,由项目组负责投资(退
出)项目从立项到决策的投(退)前过程执行。其中项目组
人员原则上要吸纳财务、法务,以及参与项目后期建设、运
营或投后管理的人员。上述项目组成员不局限于项目发起单
位本级人员。
第十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投资行为不予授权,未经公司
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章 投资管理(决策)机构、权限与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经理办公会。公司投资决策权实行限额分级管理:
(一)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投资、资产
收售等投资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董事长决策;
(三)单项金额在 1 亿元以上且在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20%
以下的项目投资、资产收售等投资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属于单项标的在公司上年末净
资产 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策;
(四)单项金额在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20%及以上的项目
投资、资产收售等投资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或属于单项标的在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5%及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投资计划;
(二)审批董事会上报的投资(退出)项目及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 审议或决策总经理办公会上报的投资
(退出)
项目;
(二) 审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三) 决定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 审批权限内的投资决策授权额度;
(五) 审定公司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六) 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七) 研究涉及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制订公司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二)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或决策公司投资审查委员
会上报的投资(退出)项目;
(三)审定向董事会上报的投资(退出)项目及重大问题;
(四)决定本部投资项目投前(退出)项目组成员;
(五)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六)制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党委会为公司投资决策的前置研究机构。党
委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 讨论研究投资(退出)项目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就投资项目及退出项目涉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决定投资企业派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新增项目投资决策前应当按照《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办法》要求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十六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投
资决策前置预审机构,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退出)进行预审;
(二)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项目投资(退出)方案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三) 根据总经理办公会授权享有的其他事项。
项目投资决策前原则上应当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论证,
项
目公司增资事项(项目已通过投资决策)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也
可直接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投资审查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设在投资发展部。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组成、会议的
组织与执行详见附件 2:《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投资发展部为公司投资事项归口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专门工作机构或工作小组)按其职能范围、公
司管理办法、投资项目需要,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投资全
过程管理工作。其中各部门职责如下:
投资发展部:
(一)组织拟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二)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战略匹配、股权(产权)、
“三会”管理等工作;
(三)拟订公司投资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投
资总结分析报告;
(四)负责公司整体投资业务协调与管理,组织或协助
公司所属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项目申报;
(五)负责对所属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核论证和风险把控;对所属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合理性等出具书面投资意见书;
(六)参与公司所属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
商务谈判等,具体配合投资必要性分析及项目组要求的其他
工作;
(七)负责公司本部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
指导所属企业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司本部直接投资项目退出(处置)立项与
实施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投资项目退出(处置)立项与实施
工作。
(九)牵头组织对所属企业项目投资的指导、监督与服
务工作,协调解决职能归口事宜,跟踪项目实施。
财务部:
(一)负责对公司所属投资项目在立项与决策过程中的
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协议)等进行财务
审核论证和财务风险把控;对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合理性等出具书面财务意见书;
(二)参与公司所属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商务谈判等,
具体配合财务、税务、资金及项目组要求的其他工作;
(三)负责开展或审核公司所属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
组织或指导所属投资项目或出资资产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组织、指导或参与公司所属投资项目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等财税类中介机构的选聘;负责公司所属投资项目
财务审计、评估报告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公司各类投资活动中的资金筹措、资金监管
与拨付,并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公司年度资金预算;负责
检查、监督公司所属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或指
导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相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公司对外投资收益管理;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
收益、资产收益清缴工作,当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
情形,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参与公司所属投
资项目的退出或处置,维护资产安全;
(六)参与对所属企业项目投资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工
作,协调解决职能归口事宜。
法务审计部:
(一)负责对公司所属投资项目在立项与决策过程中的
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
等进行法律审核和法律风险把控;对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合法合规性等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二)负责公司所属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合同和
协议、函件等的法律审核;负责公司所属投资项目法律纠纷
处理工作;
(三)参与所属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合同草拟、商务
谈判等,具体配合法律、合规性及项目组要求的其他工作;
(四)开展或审核所属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组织、
指导或参与所属投资项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选聘;
(五)组织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的风险排查工作;
(六)牵头组织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
(七)牵头组织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负责按照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参与对所属企业项目投资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工
作,协调解决职能归口事宜。
工程与生产技术部:
(一)负责对公司所属投资项目在立项与决策过程中的
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工程技术方面的审查研究;
对所属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开工条件落实情况等出
具书面工程技术意见书;
(二)参与公司所属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商务谈判等,
具体配合工程技术分析及项目组要求的其他工作;
(三)负责开展或审核所属投资项目技术尽职调查、组
织、指导或参与所属投资项目技术尽调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质量、进度、变更和签证等工作,协助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
的重大问题;
(五)参与对所属企业项目投资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工
作,协调解决职能归口事宜。
证券管理部:
(一)参与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
商务谈判等,具体配合资本市场融资、资本运作及项目组要
求的其他工作;
(二)负责公司所属投资项目中有关资本运作(参与 IPO、
股票增发等)事宜的分析论证、方案编制与组织实施;
(三)负责依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履行投资项目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等事宜;
(四)参与对所属企业项目投资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工
作,协调解决职能归口事宜。
商务部:
(一)参与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
合同起草、商务谈判等,具体配合工程造价控制(概预算审
核)、限额以上工程(服务)招标采购及项目组要求的其他
工作;
(二)按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各项规定组织管理范围
内的招评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牵头组织公司所属投资项目
的集中招标工作,及招标后实施过程的协调工作等;
(三)参与对所属企业项目投资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工
作,协调解决职能归口事宜。
党群工作部依照《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监、
高管理办法》,负责公司对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提名,做好台账管理,并向上级
主管单位报备;
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投资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配置、机构
设置及项目组要求的其他工作。
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公司各项管理办法和公司需
要参与、协助公司投资工作。
第十八条 所属投资项目立项后,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要
求投资发展部、财务部、法务审计部、工程与生产技术部、
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参与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商
务谈判等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是其所属投资项目的组
织实施和责任主体,投资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其所属投资项目的立项、相关中介机构聘请、
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投资方案编制工作,出具内部会审
意见,落实所属投资项目审计与评估报告并推进履行相应审
计评估国资备案程序,向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项目立项备案,
提交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以及相关材料;
(二)依据《公司章程》、本投资管理办法和本单位公
司章程规定,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履行或协助履行项目投资各
级决策权限机构审议程序,严格按照审批的投资方案组织投
资项目实施;
(三)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要求和各项工程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从前期到投产运行(股权交
割或工商变更)各项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投资项
目全面负责;
(四)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总结分析报
告,及时报送投资动态;
(五)负责本单位股权(产权)、“三会”管理、投后
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退出项目(处置)立项与实施工作;
(七)参照公司本部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投
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投资立项与前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在立项前,原则上应当纳入公司储备
项目库。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经过初步分
析论证后具备投资机会的项目通过公司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项目库,入库项目应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投资管
理原则。项目入库应当提供项目简介、所处宏观和行业简要
分析、主要市场和产品情况、盈利模式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
储备项目情况进行调度,定期分类汇总分析项目储备及入库
情况,检查储备项目入库后推进进展,对入库后两年未启动
的项目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本部直接投资项目由项目发起人组织进行
充分调研,拟写立项申请,征求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发
起除外)、财务部、法务审计部、工程与生产技术部(如涉
及)等相关部门意见,报至投资发展部,由投资发展部拟写
项目议题附立项材料,经投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立项并确定投前项目组成员。
项目审议立项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拟投资项目情
况、行业基本情况、预计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交易时间表、
项目是否符合公司投资发展战略方向、项目发展前景、财务
和经济数据与指标是否达到基本要求;
(二)尽职调查实施方案(如有);
(三)投资发展部意见(含投资必要性分析);
(四)财务部意见(含初步财务可行性复核);
(五)法务审计部意见(含现有或预期法律风险提示)
(六)工程与生产技术部意见(如涉及,含初步工程与
技术可行性复核);
(七)《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含投前项目组建议名
单,格式详见附件 3);
(八) 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可以自主开展公司主业范围内本单
位投资项目立项(不得对本单位下属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进行
再授权),立项审批流程参考公司本部。非主业范围内的投
资项目,所属二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意见、
立项申请表、项目建议书行文报至公司审议立项。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投资项目经本单位审议立项后,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立项备案表格式详
见附件 4),立项备案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总经理办公
会决议、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其他重要过程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立项通过后,投前项目
组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中开展固定资
产投资,应当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股权投资,应
当对投资标的、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重大、复杂投资项目
原则上应当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尽调和论证。
公司本部直接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聘请工作由投前项目
组牵头,商务部予以协助或组织,聘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合同审批、非招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财务部组织或参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聘请工作;法务审计部组织或参与律师事务所
聘请工作;工程与生产技术部组织或参与技术尽调单位聘请
工作;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对应职能归口部门组织或参与。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具体要求:
(一)严格按照公司《新能源项目管理规定》《新能源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火力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等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必须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视项目
情况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但均需组织
相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和评审,并
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针对重大投资项目(如需相关政府部
门审批、核准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业评审报告;
(三)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或重要第三方,应当根
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或重要第三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
调查。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具体要求:
(一)涉及公司收购外部其他企业股权或对其他企业
增资入股取得控制权的,应当开展对目标被投资企业、重要
交易对手方的尽职调查;
(二)涉及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新设子公司或对全资、
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应当对外部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
了解或调查,必要时对外部投资者开展尽职调查;
(三)公司认为重大的其他投资项目,视具体情况开展
尽职调查;
(四)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尽调、财务尽调、法
律尽调和商业尽调,应当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等
方法,分析尽调对象所处行业竞争格局,市场规模情况、成
长性、盈利增长来源及能力、增长趋势,调查核实拟投资企
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管理团队,围绕持续经营能力、财
务状况、公司治理、竞争优势、合法合规等方面对尽调对象
客观评价,充分披露投资项目的各项风险。尽调过程中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相关尽调报告或发表
尽调意见。尽调报告主要内容和结论意见应当纳入投资方案
的相关章节当中。
(五)涉及收购股权、资产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企业
股权的,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经核
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六)对于新设公司,在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应当侧重
项目投资必要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 投前项目组按照公司投资管理要求,组织
完成调研(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分析论证和
商务谈判等前期工作,根据可行性研究情况、调研结果形成
投资方案、相关协议草案等相关材料。其中投资方案(模板
大纲见附件 5)内容主要包括:拟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经营
情况及行业分析、投资必要性分析、尽职调查和估值情况、
投资规模、投资定价、支付条件、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交
易方式和交易结构、项目经营管理团队产生方式、投资成本
效益分析、项目投产后三年期的主要经济指标预测值(具体
包括收入、成本、净利润等)、投资退出计划(财务性股权
投资)、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相关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
重要条款等。
上述投资方案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项目复杂程
度、项目投资规模,适当简化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前期研究论证,已立项项目无法继续开
展后续工作的,投前项目组应当编制项目情况说明报告提交
本单位履行立项终止程序,并在本单位决策机构审议终止后,
第四章 投资决策与实施
第一节 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投资项目需发起项目立项,经前期
论证具备可行性,提请赣能股份相应权限决策机构逐级审批同
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决策流程图详见附件 6)。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时,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实施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7);
(二) 投资项目经所属企业内部审核通过的决策文件;
(三) 投资(组建)方案;
(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如有,若不出
具单独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投资方案中进行可行性分
析);
(五) 尽职调查报告(如有,含技术、财务及法务尽职
调查等);
(六) 投资项目相关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结果
(如有);
(七) 投资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拟定稿(如有,其中
投前项目组牵头拟订决策前相关合同(协议),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和法务审计部负责修改审核合同(协议));
(八) 投资项目需取得的相关行政审批材料(如有,含
政府部门核准、备案和各项支持性文件等);
(九) 合作单位资信说明材料(如有);
(十) 投资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财务意见书和工程与
技术意见书(如有),其中公司分管投资、法务、财务、工
程与技术部的领导必须签字确认);
(十一)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如有);
(十二)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实施申请及资料补充:申报主体/投前项目组
上报投资项目材料,公司投资发展部对项目材料的完备性开
展形式性审核并向项目组反馈意见,项目组进行资料补充。
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项目,非核心要件可以采取“容缺后补”
原则,在提交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前补齐;
(二)部门会审:项目受理后,公司投资发展部联合财
务部、法务审计部、工程与生产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
各职能部门从专业角度论证项目可行性,出具项目意见书
(必须明确是否同意投资项目提请会议研究,财务部及法务
审计部意见需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格式详见附件 8);重
大复杂的投资项目应当聘请第三方出具专业财务、法务意见;
(三)反馈与修改:投资发展部将项目意见以书面形式
反馈至申报主体(投前项目组),申报主体(投前项目组)
根据评审意见,与意见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并对项目材料进行
修改、完善(如需),形成书面回复与说明报至投资发展部;
(四)分管领导审核:项目材料按要求修改或回复后,投
资发展部拟写项目议题附项目材料、专业意见书及回复说明
提交投资分管领导审核;
(五)投资审查委员会预审:投资发展部将投资分管领
导审核后的投资项目材料报请投资审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
组织召开投资审查会对投资项目预审;投资审查委员会出具
审查意见,并明确是否将项目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党委会按照《江西赣能股
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办法》规定,对属于“三重一
大”事项清单内的投资项目,在决策机构审议前前置研究;
(七)公司相应权限投资决策机构审议:根据《公司章
程》和相关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公司各决策审议机构按照相
应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逐级审批。根据投资项目需要,投资
决策机构可以外聘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独立评价。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上述审批流程以及相关材料
为公司投资论证与决策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操作流程可以视
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投资项目涉及以下情形投资决
策前需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
(一)投资授权清单外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上级主管单位投资基准收益要求的投资项
目;
(四)不能自主解决融资需求的投资项目;
(五)本部新设控股公司(因配合完成特定目的或任务,
或因投资特定固定资产项目(基本可以落地)设立公司,授
权范围内并购公司等除外);
(六)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经上级主管单位审议通过)
的投资项目;
(七)增资扩股项目(权益类融资且引入外部单位);
(八)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投资项目。
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当组织投前项目组提供项目材料,归口
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三条 所属投资项目完成决策后需于 10 个工作
日内在投资管理系统备案,上传包括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
参见附件 9)等的所有投前档案材料,具体材料见本办法七
十七条。
第二节 投资实施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后,投资主体应
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
理,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和投资效益负责。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投资
方案编制项目工程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进度计
划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分别报至公司工程与
生产技术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所属投资项目进行总体协调及全
过程监督与指导。所属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各归口职
能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内容及推进不同阶段,主动协助
参与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投资发展部为公司所属股权投资项目监
督管理部门、工程与生产技术部为公司所属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投资类型
定期向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度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合同)签
订(变更)、重大设备采购、土建及安装工程等必须严格按
照公司合同审批、工程(设备)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执行。子
公司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合同审批、招投标等制度,
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投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已实施和运
营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并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
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再决策、中止、终止或
退出机制。已决策的投资项目在实施或运营过程中,若发生
重大变更(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地点、资金来源及构成、股
权结构、投资合作方违约等)、重大投资计划调整、经营环
境明显恶化(如政策重大变化、市场形势恶化等)等可能致
使投资项目很难实现预期收益情形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
及时向公司报告。对于预期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 20%及
以上的情形,公司在必要时将启动重新决策程序,根据审批
权限完成逐级审批,确定项目是否继续、调整、中止、终止
或退出,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 本部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完成资产或
股权交割、工商注册等),投前项目组应当及时将出资协议、
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股权(出资)
证明、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原件一并移交投资发展部,并将
投资谈判中涉及的关键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结构、对赌条款、股权质押、融资安排等情况,与投资发
展部,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充分沟通和交接,以利于项目
投后管理。所属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所属二级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完成项
目工程竣工决算和验收工作,做好项目文件及资料的整理归
档与备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不符合战略目标或主业发展方向
或运营情况不佳或达到解散清算条件的所属投资项目原则
上予以退出处置。所属投资项目退出(处置),均需经赣能
股份相应权限决策机构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拟退出(处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投资项
目相关审议流程,并分为项目立项和项目决策两阶段。
第四十四条 立项阶段:本部直接投资项目由投资发展
部提出退出(处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退出
(处置)项目建议书、股权交易计划方案(如有)、退出(处
置)项目立项申请表(含项目组建议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退出(处置)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投资项目情况、退出
(处置)原因、可行性和必要性、退出(处置)方式、基准
日、退出时间表等。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可以自主开展本单位投资项目退出
(处置)立项,立项审批流程参考公司本部,其退出项目经
本单位审议立项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投资发展部
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退出(处置)项目建议书、本单位总
经理办公会决议、退出项目立项申请表及其他重要过程文件。
第四十五条 决策阶段:退出(处置)项目组负责拟订
投资退出(处置)具体方案及相关协议。提交决策机构的材
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退出(处置)方案,审计评估报告,转
让协议,公司分管法律事务、财务的领导签字确认的法律、
财务意见书等。非本部退出(处置)项目还应当包括公司投
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退出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退出(处置)决策权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限额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退出(处置)方案获得公司决策机构
批准后,退出(处置)项目组负责方案的实施。退出(处置)
行为终结后,由退出(处置)项目组撰写退出(处置)报告
并报至投资发展部。
第四十八条 退出股权的转让、解散和清算,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一节 投后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部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后,投资发展部应
当牵头组建投后项目组,原则上不少于 2 人,由投后项目经
理负责组织各项投后管理工作。其中投资发展部投后管理岗
为投后项目组固定成员,股权投资投后项目组至少有 1 名该
股权项目投前组成员。投后项目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跟踪了解收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每年财务数据,
研究行业信息、产业政策;
(二)协调督促投资企业“三会”和跟踪了解议案落实
事宜;
(三)通过外派董、监事向投资企业提交议案等方式提
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决策水平和维护公
司权益的建议;
(四)及时报告投资企业重大事件(包括安全、经营、
市场、产品质量、法律诉讼、经济纠纷、维稳等)和可能存
在的风险等。
第五十条 投后项目组应当定期对投资企业实地调查
走访,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次。调查走访后 15 个工作日,投
后项目经理应当撰写《项目投后检查报告》提交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外派董、监事和投后项目组收到投资
企业召开“三会”通知及会议材料后,投后项目组应当征求
外派董、监事独立意见,联合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进行审
查,填写《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企业“三会”议题意
见单》(格式详见附件 10),交由投资发展部履行公司内部
审批程序。外派董、监事和被授权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公司意
见行使表决权和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十二条 投后项目组应当及时关注投资企业“三会”
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进
展状况,如未按决议内容进行,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情况说明,
并报归口管理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二)对股东会决议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督促投
资企业按时分配,并进行台账登记;
(三)对于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增资、减资、分立等股权
变动事宜,应当督促投资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台
账登记。
第五十三条 如果发现以下问题,投后项目组应当及时
与投资企业沟通,并采取措施:
(一)“三会”召集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其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当要求投资企业予以改正;
(二)对于议题表述不清或材料不完整,应当要求投资
企业对相关材料及时补充完善;
(三)违反其公司章程规定,未将应当由“三会”决策
的事项纳入“三会”议题的,应当要求投资企业补充。
第五十四条 所属二级企业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股
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对所投资企业涉及的重大事项,
必须按照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
策办法》规定程序报请赣能股份审批。
第二节 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是对投资项目投入运营一定
时间后,通过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
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研报告、决策时确定
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从而改善
决策和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第五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
科学的原则,实行闭环管理。后评价结论、经验与教训、应
对措施、政策建议等作为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编制发展规划、
进行投资决策、管理工程项目、开展收购业务和改进企业运
营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投资方案中关于投产后三年期的
关键性经济指标预测值,应当作为项目后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七条 公司法务审计部负责牵头组织投资项目
后评价工作,具体按照《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
效益,公司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和实际需要开展重大投资
项目专项审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法务审计部负责牵头组织投资项目
专项审计工作,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
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十条 后评价和专项审计结论是公司开展绩效考
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规划,
合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中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本年度投
资计划总额的 10%。
第六十二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
进入公司储备项目库,并完成了立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由投资计
划表和投资计划说明文件构成:投资计划表应当包括项目名
称、项目单位、本年计划投资、立项决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投资计划说明文件应当包括总投资规模是否与企业的资产
负债约束相匹配、投资的结构情况分析、投资资金来源、重
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
及必要性、规模、预期效益、资金来源与构成、年度投资进度
安排、项目立项决策等情况)、非主业投资占本年度投资计划
总额的比例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及审核流程:
(一)每年 12 月 15 日前所属企业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
送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含投资计划表和投资说明文件,格式
详见附件 11-附件 12);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
(三)所属企业根据公司初审反馈意见调整投资计划,
公司投资发展部将调整后投资计划(初稿)提交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核后征求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并反馈所属企业;
(四)每年 2 月 15 日前,所属企业将年度投资计划(终
稿)报公司,并提供相应决策文件;
(五)公司投资发展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终
稿)逐级提交公司最终决策机构审议。
(六)公司投资发展部将经审议通过的公司年度投资计
划下发至所属企业,督促落实执行。
第六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于每月底向公司投资发展
部报送月度投资完成情况表及相关分析材料,每年 1 月 5 日
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
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月度(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 13);
(二)月度分析材料应当对本月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
资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进度产生差异的原因、项目开发情
况(新增决策项目、项目前期开拓情况)、风险项目情况等
等进行分析。每季度末的月度分析材料还应当包括对本季度
及累计季度的投资情况进行分析,并总结其中所存在的问题、
相关经验与教训(格式详见附件 14-1);
(三)年度分析材料主要反映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年度投资效益效果、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存在的问题、经验
与教训,意见和建议等(格式详见附件 14-2)。
第六十六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下发后,各投资主体
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实施计划外的投资项目,确需追
加计划外投资项目的,公司将上报至上级主管单位审查,经
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及公司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七条 因政策或市场原因致使投资计划无法全
部实施的,所属企业经充分评估可以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提
出投资计划调整申请(附本级决策文件及调整申请专题报
告),公司投资发展部将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上报上级主管
单位审定后,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八章 参股投资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参股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所投资
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七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严格控
制开展非主业的参股性投资,严禁通过参股方式开展公司投
资项目负面清单所规定的各项禁止类业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参股投资中拟合
作方资质、信誉等开展充分尽职调查,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
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
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
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
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
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发展
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
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股权代持、
“名为参股合作、
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
表、董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
不管”,并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在参与
拟定或修订参股投资协议、章程、议事规则时,应当结合实
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提出并争取落实强制分
红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参股的国有
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
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
资本配置效率。对满 5 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
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
踪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参股企业
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办
法等制度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参股投资情
况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检查,摸清底数,及时了解参股企业
的经营状况(收集其季报、半年报、财务报告等信息),并
定期整理行业相关信息。对可能出现风险事项的参股投资,
应当及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或公司报告。
第九章 投资项目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一项目一档案”
的原则加强投资档案管理。项目的投资(退出)档案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文件:
(一) 项目从初始到最终实施或退出的重大谈判纪要
和重大事项记录(格式详见附件 15);
(二) 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投资立项申请表、
内部立项决议、投资立项备案表;
(三) 投资方案(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
论证意见,尽职调查报告,相关投资(退出)企业财务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备案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的财务
意见书、法务意见书、投资意见书(如有)、工程与生产技
术部意见书(如有),投资实施申请表(含项目小组成员名
单),各级审议研究决议(意见),相关请示及批复(如有),
投资项目备案表;
(四) 项目开工之前所需的各类批复文件(如环评批复、
稳评批复、节能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五) 股东合作协议、被投企业章程、被投企业的法人
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权复印件、我方出资证
明文件等;
(六) 与投资(退出)项目相关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和
会议记录。
以上文件、材料均属重大商业机密,公司及所属企业必
须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存档与保密工作。
第七十八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本部投资决策业务
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等归口管理工作。所属企业做
好本单位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本部投资决策业务档案的借
阅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分管领导的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司依托公司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投资
管理的信息化、可视化水平。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要求在上
级主管单位投资管理系统中报送投资项目情况、企业年度投资
计划、季度(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
情况等信息,建立形成项目库。
第十章 投资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根据《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
法》,投资风险管理为公司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
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
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
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
与方式安排。
第八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法规
禁止性规定事项外,所属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
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到实现预期目标,但项目决策、实施均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管理流程,且企业领导勤勉尽责、未
谋取私利,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
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未按本办法投资决策规定执行的
所属投资活动将责令其改正,并补齐相关手续。对造成严重
不良后果及国有资产损失情形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
第八十四条 参与投资项目的各级人员,对涉及的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的各种数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所称“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所称“所属投资
项目”包括公司直接投资项目和所属企业投资项目。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原《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赣
能投字〔202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