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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2024)国浩(蓉)律见字第 15750 号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
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
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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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23 楼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9:1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58,832,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33,312,666 股(公司
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9,249,854 股)的 14.0149%。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53,493,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33,312,666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
回购股份 19,249,854 股)的 13.543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38,93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33,312,666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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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264,36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2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06,129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618,9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60,736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618,9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60,736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618,9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60,736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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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440,78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5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82,540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618,7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60,536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795,6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37,436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618,7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60,536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971,9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87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13,736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452,98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6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4,741 票。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158,971,97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87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13,737 票。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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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
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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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陈 杰
唐 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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