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行为,
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擅自泄露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加强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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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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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的百分之二十;
十;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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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
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
内幕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工作人员;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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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内幕信息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
公司及各直属子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应明确本单
位的内幕信息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督
促、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等事项。
公司应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
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督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
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管理机制)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直属子公司、各事业
部(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机制,对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保密措施规定)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各直属子公
司、各事业部(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论证、决策过程
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
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
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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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及披露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各直属子公司、
各事业部(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
时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
进行披露。
第九条 (内幕信息控制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各直属子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
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
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
息。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第十条 (其他知情人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就涉及内幕信
息的有关事项向政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汇报、
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公司、各直属子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
与相关中介机构咨询、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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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将情况记录备查。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各直属子公
司、各事业部(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
理。
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子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的负
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和报告制度,并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内幕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要求)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管理权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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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其他知情人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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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其他知情人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要求)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第十二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策、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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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档案保存及报送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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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
督。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如果是公司内部任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
分:(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降
职降薪;(五)留职察看;(六)开除。以上处分可以单处
或并处。公司内部任职人员,除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外,公司内部还应按照员工《奖惩办法》进行相关处理。
对于非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及其他规定,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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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和影响,将有关情况通报有权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规情况上报要求)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将
情况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监管机构对有
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公司应通报有关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管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与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管理制度》(沪城投控股〔202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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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在单位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知情人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息
序 所在单 与公司的 职务/ 身份证 联系 幕信息 信息所处 登记 知情人签字
姓名或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容 登记人
号 位/部门 关系 岗位 号码 电话 方式 阶段 时间 确认
名称 时间 地点 (注 4)
(注 2) (注 3) (注 5)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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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注:
应分别记录。
位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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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形成 内幕信息关 内幕信息公开
内幕信息关键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 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
序号 的关键时点 键时点的发 披露时间
时点的时间 式(注 2) 员(注 3) 内容 知情人本人签名确认
(注 1) 生地点 (注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注:
报告、传递、 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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