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96 证券简称:宏盛华源 公告编号:2024-043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39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5 - 2024/7/8 2024/7/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75,155,088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39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5 - 2024/7/8 2024/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393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
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1254 元。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54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
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0139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
式咨询:
联系部门: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67790760
特此公告。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