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大连 ·银川·拉孜·香港 ·巴黎 ·马德里 ·斯德哥尔摩 ·纽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249 号
致: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规定,本所律师就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
化权益分派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
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
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全部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4,000 万元、不超过 8,000
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11 元/股,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华设设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5,423,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根据《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分配,因此,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具体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2024 年 5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 元(含税)。在实施权
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
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华设设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683,790,64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发现金红利 210,293,747.37 元(含税)。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不涉及流通股份变动,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4 年 6 月 14 日)之收盘价 9.02 元/股计算: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9.02-0.31=8.71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股本=(678,366,927×0.31)÷683,790,647≈0.31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9.02-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71-8.71|÷8.71=0%,小于 1%。
因此,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
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回购规则》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