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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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康华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
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
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法律意见书
其他材料一同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
(二)2021 年 4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
象人员有重大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反馈意见,并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三)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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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作废事项的原因、数量
(一)因公司 2023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未满足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考核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本激励计划 公司2023年剔除全部在有
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考核年度 2023 年 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
较 2020 年业绩基数的 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的净利润为505,258,131.27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 元 , 较 2020 年 业 绩 基 数
比例(A) 408,046,268.44元实际达到
当 A<90%时 M=0
值 的 实 际 完 成 比 例
当 90%≤A<100%时 M=A A<90%,故本次公司层面
当 A≥100%时 M=100% 可归属比例M=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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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说明,鉴于 2023 年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对 59 名在职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所涉 74,469 股股
票进行作废处理。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
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
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 1,800 股已授予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公司本次拟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6,269 股予以作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的
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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