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
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
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侯选人名单,股
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监事侯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监事
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就任。监事连选可以连
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
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
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
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
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
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
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
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必要的开支费用,应将开支计划提交董事
会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和
个人专项报告和总结,统一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三十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
和中报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
主席必须在二个工作日答复,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定期会议为会议召开十天以前;临时会议为会议召开三天以前。情况紧急,需尽
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不受前述通知
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
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
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
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
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
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交至公司董秘,由公司董秘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
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
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