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珠
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珠城科技拟增加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珠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0 号)同
意注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人民币 1,097,501,16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0,292,970.10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7,208,189.9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726 号”《验
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
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65,533.80 65,533.80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
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或背书转让)、
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从募集资
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
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
序,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流程办理款项支付,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专
项台账,按月编制支付情况明细表,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商业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根据垫付情况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
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将相应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
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
构;
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外
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增加使用商业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
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认为公司增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制定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增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增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增加使用
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增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商业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
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
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增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俞乐 高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