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8 1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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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8.3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 103,717,534.1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4,362,465.88 元。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138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后,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85,060.10    85,060.1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436.25 万元,扣除前
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5,376.15 万元。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的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
及财务情况,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4,500.00 万元,占
超募资金总额的 29.27%。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
于公司生产经营,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 4,500.00 万元的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
活动。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承诺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承诺如下: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
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使用超
募资金 4,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人
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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