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安全: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7 2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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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51         证券简称:盛邦安全          公告编号:2024-037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6027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 2023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含
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不送红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5,399,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数 253,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508,760 元(含税)。在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总股本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由 253,000 股增至 586,326 股,因此,扣减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74,812,674 股。
   基于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变化,公司依据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
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 0.06000(含税)调整为 0.06027 元(含
税),利润分配总额由 4,508,760 元(含税)调整为 4,508,959.86 元(含税)
                                               (本
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数)=4,508,760÷
(75,399,000-586,326)≈0.06027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 5 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75,399,000-586,326)×0.06027÷75,399,000≈0.0598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9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027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027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即实际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2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24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2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
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02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2966096
     特此公告。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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