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医药”或“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规范运作》
范性文件和《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国
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
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
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应及时公告董事会
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并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
即可以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及其他关联方的,
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授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
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
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合并报表子公司任
职,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和影响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总人数不超过 260 人,其中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 人。
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
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与受让价格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本公司不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500.00 万元,其中员工自筹
资金不超过 12,500.00 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和/或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许可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
内完成购买。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25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6,127,000 股,
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0%,成交的最高价为 18.66 元/股,最低价
为 13.05 元/股。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
为市场公允价格。
市场购买价格。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
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至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名下的期间。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
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权力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
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管
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
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持有
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期
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
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持有人
参与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但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受益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3)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4)保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
外;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承担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相应
的税收;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3)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和财产分配;
(5)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
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及分配方案等
事项;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
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但持有人自
愿放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外);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
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
变现或过户至持有人账户,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以及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
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
他职权。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应包括上述第(1)、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确保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清楚交流并表决,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以通讯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
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有
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8)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9)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持
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公司上述融资事项,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
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
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职权。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候选人,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
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1)至(5)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
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提请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
协议、合同;
(5)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办理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禁卖出的全部事宜;
(7)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
股票进行变现或过户至持有人账户,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以及公司以配股、增发、可
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8)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9)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
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0)对员工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对应的权益进行分配;
(11)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
能力持有人的份额处理相关事宜等;
(12)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13)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1)至(13)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
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
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决议,并由管理委员会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来自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和/或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
式获得的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管
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
应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办
法》的规定,出售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所获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的
净额向持有人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
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后,
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
税等。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第十五条 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转让、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
似处置。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其“本金”与“本金+
期间损益”孰低的原则)后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
让人: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
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辞退
或裁员,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持股计划条件的;
(4)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不再续签等恶意离
职情形;
(5)在同行业任职,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6)其他公司认定的负面退出情况。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1)若持有人在锁定期内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
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2)存续期内持有人岗位变动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5)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持
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
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等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或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若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
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由持有人会议
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未全部出售股票或过户至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当期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四)公司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
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公司将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