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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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
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杭州聚合
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国泰君安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
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国泰君安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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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是否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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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经杭州聚合顺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公司”、“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更新 2020 年度财务情况的发型方案;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方案;2021 年 10 月 8 日,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经再次调整后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聚
合 顺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21]3767 号)文核准,聚合顺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 2.04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聚合转债”)。
聚合顺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公开发行了 204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4,000,000.00 元,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8,053,962.2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83 号《验证报告》。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00 号文同意,公司 20,400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合转债”,债券
代码“111003”。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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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4 亿元,发行数量为 20.4 万手
(204 万张)。
本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2 年 3 月
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2.5%、
第六年 3.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
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2022 年 3 月 7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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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3 月 11 日,
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 年 3 月 6 日)
止,即 2022 年 9 月 12 日至 2028 年 3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4.63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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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
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
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
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
订。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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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
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
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
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
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
票面面值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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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
易 日 中 至 少 有 15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格 不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130% ( 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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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
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
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
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
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400.00 万元(含
单位:万元
拟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区域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
金投入金额
年产 18 万吨聚酰胺
合计 55,819.15 20,400.00
注:年产 18 万吨聚酰胺 6 新材料项目由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
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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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聚
合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
宝,主要股东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万泓、
金建玲、王维荣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
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担保事项实际由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以其
持有的 1,977.00 万股聚合顺股票进行初始质押的方式履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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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
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的其他义务。
(3)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
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
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⑤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⑥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发行人董事会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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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受托管理人提议;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
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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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君安作为聚合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
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
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国泰君安对公司及
本次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
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
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国泰君安采取的核查措施主
要包括:
的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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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Juheshun New Materi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 傅昌宝
股本 315,565,537 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1 日
股票简称 聚合顺
股票代码 605166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
电话 0571-82955559
传真 0571-82955559
互联网网址 www.jhspa6.com
电子邮箱 jhsdm@jhspa6.com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二、发行人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671.68 万元,同比减少 18.78%。2023 年末,公
司总 资产 468,522.36 万元 ,较期初 增加 17.34%,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 益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同比增减(%)
总资产 468,522.36 399,302.52 17.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71,125.41 158,076.39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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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同比增减(%)
营业收入 601,836.53 603,702.04 -0.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9,671.68 24,219.34 -18.78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199.87 23,596.70 -18.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972.01 35,565.36 46.1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2 0.77 -19.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2 0.77 -19.4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99 16.60 减少4.61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16.17
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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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7 号)文核准,聚合顺获准公开发行不超
过 2.04 亿元可转债。
聚合顺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公开发行了 204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4,000,000.00 元,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8,053,962.2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83 号《验证报告》。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9,626.52 万元,
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14.84 万元(其中包括累计利息收入净额 46.76 万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开户账号 存放余额 备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实累计使用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合计 19,6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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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根据 2022 年 3 月 7 日“聚合转债”发行时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由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
(2021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3.76 亿元,符合应当提供
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实
际控制人傅昌宝,主要股东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
司,股东万泓、金建玲、王维荣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
行质押担保。
截至本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本次担保事项实际由温州永昌控股有限
公司以其持有的 1,977.00 万股聚合顺股票进行初始质押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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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情况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2023 年度,发行人履行的主要偿债保障措施如
下:
“聚合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约定了债券持
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
债券的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并指定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
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托管理人,通过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公开披露的定
期报告、获取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等方式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信息披露原则,按《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
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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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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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情况
根据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
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2022 年 3 月 7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支
付 2 期利息,未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未出现兑付兑息违约的情况。
发行人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
益。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2022、2023 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量情况为偿债能力提供了有效保障,不存在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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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聚合转债”网上发行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7 日,首个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 至 2023 年 3 月 6 日 , 首 个兑 息日 为 2023 年 3 月 7 日 ,票 面 利 率 为
是“聚合转债”第一年付息,未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发行
人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转债”2023 年付息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0)。
“聚合转债”第二个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7 日至 2024 年 3 月 6 日,第
二个兑息日为 2024 年 3 月 7 日,票面利率为 0.60%,即每 10 张债券(面值
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十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跟踪评级报告》,
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聚合转债”的信
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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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作为甲方)与国泰君安(作为乙方)签署的《受托管理协
议》第 3.4 条规定: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股权结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
变化;
(二)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甲方出售、转让主要资产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四)甲方放弃债权、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其他导致发行人发
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六)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八)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提出债务重组方
案、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甲方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甲方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存在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
或者发生重大变动;
(十一)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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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甲方发生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或可能导
致不符合债券上市/挂牌条件的重大变化;
(十三)甲方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甲方股
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修正转股价格;
(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甲方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十七)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甲方已发行
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十八)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十九)可转债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
立等情况;
(二十)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甲方拟变更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等);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
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或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的情形。
二、转股价格调整
截至本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聚合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4.63 元/
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13.93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股价格由 14.63 元/股调整为 14.42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5 月 11 日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
调整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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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格由 14.42 元/股调整为 14.21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
调整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股价格由 14.42 元/股调整为 13.93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6 月 14 日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
调整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