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以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
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二章 监事会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 1 人、职工监事 3 人、
外部监事 3 人。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占比均不低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由本
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原则上同一股
东只能提名 1 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已经
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
者职工监事或外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监事或外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
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本行累计任职不应超过 6 年,不应在超过 2 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
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在本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且与本行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监事长 1 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或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协助监事长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
管监事会印章。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原
则上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或损害本行利益的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或纠正,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
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
督;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五)对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六)对本行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七)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八)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九)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根据需要可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
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十一)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三)制订及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薪酬(津贴)方案;
(十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相关会议,并获取会议资料;
(十八)监督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
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对本行内审工作进行监督;
(十九)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
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方式。有
权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使用本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
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监事会拥有独立的费用预算,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独立支配预算费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
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所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二)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行章程规定的需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定期审阅、听取本行业务经营、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报告。
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定期向监事会提供上述方案及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 1 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
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职工监事还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
作。
第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五)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
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
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制订、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
督;
(六)拟订监事的薪酬(津贴)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津贴)方案建议,并监督方
案的实施;
(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负责实施相关检查,对本行经营决策、财
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
(二)负责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进行评估;
(三)对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
意见;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应当召开 4 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出现第(二)、
(三)、
(四)、
(五)款事项的,监事会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在临时监事
会会议中作出说明。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当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因特殊情况无
法满足上述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并提交。
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监事长。监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内容及程序的提案,监事长应当自收到监事的书面
提议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审议的方案或建议应事先送达监事会办公
室,由监事会办公室归集整理后提交监事长,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题,监事长应向提议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
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以少于 5 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用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书面传签表决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办公室,随后将原件寄送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
决,但 1 名监事不得在 1 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监事的委托。外部监事应当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明确委托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书面的
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交给监事会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由召集人(主
持人)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
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监事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与会监事和记
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与会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
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 监事会会后事项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当每年对监事会的下列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客观、详实的披露:
(一)需要披露的会议决议事项;
(二)对本行定期财务报告的审核意见;
(三)专职股东监事的薪酬和延期支付情况;
(四)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 2/3 以上的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现场会议。 外部监
事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监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
出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