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4-051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和兴”)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
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5,998,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4%,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共计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633号”文《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38,957,176股,并于2021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
开发 行前 ,公 司 总 股 本 为116,871,528 股 ;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完 成后 ,公 司总 股本为
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3,743,05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2年5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
形。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233,743,056 股 , 其 中 尚 未 解 除 限 售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的数
量为65,998,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4名,分别为林宜潘、黄月明、黄禹岳和深圳市利
和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和兴投资”)。
(一)林宜潘、黄月明、黄禹岳和利和兴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
致,具体如下:
履
承
承诺 承诺 行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限 情
方
况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自公
林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司股 正
宜 股份限售 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021
票上 常
潘、 与股份减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年6
市之 履
黄 持相关承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 月 29
日起 行
月 诺 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 日
明 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月内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履
承
承诺 承诺 行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限 情
方
况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
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
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
同、相似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承诺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承诺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也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
林 何重大影响;
正
宜 有关消除 3、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 2021
常
潘、 或避免同 和/或下属企业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联营、合 年6
长期 履
黄 业竞争的 营、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 月 29
行
月 相关承诺 务; 日
中
明 4、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直
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
承诺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
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承诺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
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人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
履
承
承诺 承诺 行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限 情
方
况
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
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诺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且不再是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司,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
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
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
林 权益;
正
宜 关于避免 4.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人 2021
常
潘、 和规范关 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年6
长期 履
黄 联交易的 5.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不利 月 29
行
月 承诺函 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 日
中
明 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
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
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
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
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
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
承
承诺 承诺 行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限 情
方
况
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且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严格限制与发行人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发行人资金,亦不会要求发
行人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
林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
正
宜 用; 2021
关于规范 常
潘、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提 年6
资金往来 长期 履
黄 供委托贷款; 月 29
的承诺函 行
月 (3)委托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日
中
明 (4)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5)代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发行人
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林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 正
宜 2021 公司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利和 常
潘、 IPO 稳定 年6 上市
兴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预案》及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履
黄 股价承诺 月 29 后三
月 日 年内
项 2《稳定股价的预案》和 3《关于稳定股价措施事宜的声明承诺》。 中
明
林 其他承诺- 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创业板首
正
宜 对欺诈发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021
常
潘、 行上市的 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 年6
长期 履
黄 股份回购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具体承诺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披 月 29
行
月 和股份买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承诺事项 4《关于不存在欺 日
中
明 回承诺 诈发行上市的承诺》。
履
承
承诺 承诺 行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限 情
方
况
林
其他承诺- 正
宜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
填补被摊 常
潘、 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制定了相关填补措施方案,具体 年6
薄即期回 长期 履
黄 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与投资者保护相 月 29
报的措施 行
月 关的承诺》之承诺事项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日
及承诺 中
明
其他承诺-
林 关于招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正
宜 说明书不 2021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各主体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 常
潘、 存在虚假 年6
承诺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与投资者保护相 长期 履
黄 记载、误 月 29
关的承诺》之承诺事项 7《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行
月 导性陈述 日
漏的承诺》。 中
明 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林
其他承诺-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为明确如未能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 正
宜 2021
关于未履 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常
潘、 年6
行承诺约 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要求,承诺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 长期 履
黄 月 29
束措施的 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相关措施,具 行
月 日
声明承诺 体措施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与投资者保护 中
明
相关的承诺》之承诺事项 8《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声明承诺》。
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目的,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林 实际控制人,为了避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承租的房屋存在瑕疵而对公
其他承诺- 正
宜 司利益造成损害,特作出如下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所承租的房 2021
关于发行 常
潘、 屋存在瑕疵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承 年6
人承租房 长期 履
黄 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 月 29
屋瑕疵的 行
月 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均 日
承诺函 中
明 由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本承诺为约
束本人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且不可撤销。
林 其他承诺- 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目的,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正
宜 关于东莞 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子公司利和兴东莞在其与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 常
年6
潘、 中集智谷 限公司签署《中集智谷产业园产业用房有偿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享有 长期 履
月 29
黄 产业园房 使用权的中集智谷产业园产业用房(以下简称“东莞房产”)事宜,特作出如下 行
日
月 产的承诺 承诺:若因东莞房产未办理利和兴东莞作为房产权人的产权登记而导致利和 中
履
承
承诺 承诺 行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限 情
方
况
明 函 兴东莞无法正常使用东莞房产、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东莞中
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不给予赔偿、补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均由
承诺人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本承诺为约
束承诺人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且不可撤销。
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目的,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林
其他承诺- 实际控制人,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正
宜 2021
关于社 宜,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 常
潘、 年6
保、公积 内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 长期 履
黄 月 29
金事宜的 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 行
月 日
承诺函 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均由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 中
明
任何损失。本承诺为约束本人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且不可撤销。
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目的,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与拓野智能所涉(2020)粤 0307 诉前调 29260 号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相关事宜,特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将积极推动发行人通过合法方式应对处理该纠纷,维护发行人自
林
身合法权益。 已
宜 其他承诺- 2021
(2)若上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且生效判决判令发行人承担赔偿金额和诉讼费 履
潘、 关于承揽 年6
用超过所预计承担支付的 430 万元,则超出部分由承诺人全额承担。 长期 行
黄 合同纠纷 月 29
(3)承诺人将严格履行承诺,如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在本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完
月 的承诺函 日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直接或间 毕
明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亦不通过对该等股份设置质
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方式变相进行转让,同时按承诺人已做出的《关于未履
行承诺约束措施的声明和承诺函》接受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其他约束措
施。本承诺为约束承诺人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且不可撤销。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自公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司股 正
股份限售 2021
黄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票上 常
与股份减 年6
禹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市之 履
持相关承 月 29
岳 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日起 行
诺 日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36 个 中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 月内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
下:
履
承
承诺 承诺 行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限 情
方
况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人
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自公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利 司股 正
股份限售 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021
和 票上 常
与股份减 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年6
兴 市之 履
持相关承 ①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月 29
投 日起 行
诺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日
资 36 个 中
让方式等。
月内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
企业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
履
承
承诺 承诺 行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限 情
方
况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其他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类型 情况
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公司 2023 年
林宜潘、 其他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自相关信 2023 年 4 月 限制性股票 正常履
黄月明 承诺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6 日 激励计划实 行中
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施期间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及承诺发生变更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有关其所持股份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合计 65,998,822 65,998,822
注:①林宜潘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长和总经理,黄月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
任董事,林宜潘和黄月明为夫妻关系。黄禹岳为林宜潘之姐夫。利和兴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黄月明,其中黄月明、公司现任财务总监贺美华、现任董事、副总经理邹高、现任监事
王刘杰、现任副总经理潘宏权为利和兴投资合伙人之一,均通过利和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相关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②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③截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66,458,764 28.43 44,041,476 65,998,822 44,501,418 19.04
高管锁定股 448,242 0.19 44,041,476 - 44,489,718 19.03
首发前限售股 66,010,522 28.24 - 65,998,822 11,700 0.0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7,284,292 71.57 21,957,346 - 189,241,638 80.96
三、总股本 233,743,056 100.00 - - 233,743,056 100.00
注:上表所示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林宜潘和黄月明所直接
持有 75%的股份转为高管锁定股测算所得,本次解除限售后的最终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利和兴本次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并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