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
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
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
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收购或投资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一)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总经理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执行上述标准时,除应遵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亦应遵守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第六条 对于达到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
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
计或评估。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
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公司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
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
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
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
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
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
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公司对
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前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资产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对
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
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其他
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协助战略投资部门开展好前述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
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
更,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
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
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
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
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
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
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
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
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跟踪,并
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战略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
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
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
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