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6 万股,于 2021 年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nya Electron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智能产业园区潘珠
垟路 1 号,邮政编码:3256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739.038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
产,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奉
献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线、电缆经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物联网
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
研发;环境保护监测;工业机器人制造;5G 通信技术服务;光缆制造;光缆销
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长江路 1088 号)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赵战兵 2,662.855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黄大荣 276.220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黄定余 276.220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朱加理 40.03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陈景淼 40.03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石刘建 50.0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杨文华 50.0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陈华辉 70.05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赵培伊 450.3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方小波 110.08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
乐清弘信企业管理 750.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中心(有限合伙) 日
乐清利新控股有限 4,003.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公司 日
上海祥禾涌原股权 363.9273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投资合伙企业(有 日
限合伙)
温州瓯瑞股权投资 363.9273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合伙企业(有限合 日
伙)
温州浙民投乐泰物 200.1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联网产业基金合伙 日
企业(有限合伙)
温州浚泉信远投资 280.22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合伙企业(有限合 日
伙)
赣州浚泉信易正投 20.01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11 月 28
资合伙企业(有限 日
合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739.038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一)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使公
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对外担保
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
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
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注意: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
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
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
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
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
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时,不应当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可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
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
确地答复。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
(七)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
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可
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
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选举方式。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董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期当选
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
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
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如出现否决议案、
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
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
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之日。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
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
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
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
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
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
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
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将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及法律法规要求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
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〇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易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股东大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
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
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
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
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
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先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
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提
议召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且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合
理期限内提前做出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对所
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与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本章程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
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交易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八十条 召开监事会时,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对于通讯方
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亦应整理会议记录。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
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会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
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二条 (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的原则;(4)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理原因。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30%以上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
式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
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
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一条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
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对本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与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
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
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六)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
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与《公司法》或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以下无正文)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战兵
二零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