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6 2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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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鸿铭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
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2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有流通限制
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7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份数量共计
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的解禁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
延),因 2024 年 6 月 30 日为非交易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即顺延
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袁晓强,上述股东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及股份
减持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股东袁晓强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6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且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等进行除权、除息或本人持股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司股份的锁定及减持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及减持
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述承诺。
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
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
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非
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249,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0%,因
触发“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承诺,锁定期延长后股票限
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 户;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股类型
                                    (股)                例(%)          数量(股)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
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则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股份
三、股本总计       50,000,000    100                0        50,000,000        1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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