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0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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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于2024年6
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派斯双
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注销2020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现就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
核实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0年4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
的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张晟杰先生就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
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 2020年4月28日,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五)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权益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 2020年5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
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181.5万份股票期权及181.5万股
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
核实意见。
(七) 2020年7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会
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0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议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由235,000股调整为421,77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9.61元/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调整为10.86元/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当出现《激励计划(草
案)》“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三)”中
规定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以及“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
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一)”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由19.61元/股调整为10.86元/股;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9.22元/份调整为21.79
元/份;首次授予期权及预留期权的行权数量由2,050,000份调整为3,679,270份。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 2021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会议(临时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九) 2021年5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会议(临时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十) 2021年6月11日,公司公告了《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
提示性公告》,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包含头
尾两天),完成了为39名激励对象的88.6305万份股票期权办理第一期行权工作。
(十一) 2022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及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
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 2022年7月13日,公司公告了《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
示性公告》,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包含头尾两
天),完成了为38名激励对象的77.6838万份股票期权办理第二期行权工作。
(十三) 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
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
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
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四) 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授予到期未行权
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五) 2024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及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的议案》。
二、 本次注销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包含
头尾两天),截止到期日共有9名激励对象共35.0971万份股票期权未行权。预留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包含头尾两天),截
止到期日共有7名激励对象共17.5927万份股票期权未行权。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合计52.6898万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按照规定公司将做注
销处理。
三、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 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2.6898万份。
五、 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按
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