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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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艾迪药业本次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艾迪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
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
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
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的基础和前提。
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
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
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
书面认可,请勿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艾迪药业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市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制
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
度》作出修订。
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作出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艾迪药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艾迪药业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
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
和人员等,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约定了保密条款;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