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6 00: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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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核查意见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购买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可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志怀、
陈雷、姚繁狄合计持有的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31.161%的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
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
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傅和亮和 Jindi
Wu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近 36 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
次交易完成后,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傅和亮和 Jindi Wu
仍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邵   航      刘永泓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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