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 艾迪药业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6 0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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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现金形
式购买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可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许志怀、陈雷、姚繁狄持有的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大药业”)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原料药、制剂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之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0)”和“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根据《战
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生物医药产业”之“4.1.2
(2016 年版),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4.1·生物医药产业”之“4.1.3·化学药品与
原料药制造”产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政策导向。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和行政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
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经营
者集中达到相应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
的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计
算标准,因此无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本次交易并未在其所处的
行业内形成垄断,不构成行业垄断行为,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对价均为现金支付,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相关
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
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其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资产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因此,本次交易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交易定
价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
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南大药业 31.161%股权。根据工商资
料及交易对方签署的承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持有,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况,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安排,不存在任何权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其他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权利限制、被查封或被
冻结的情形。同时,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本次重组完成后,南大药
业仍对自身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大药业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大药业并入公司的
合并报表体系,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人源蛋白原料-制剂一体化”战略的实施。
未来,公司将继续与南大药业进行战略合作,向南大药业提供尿激酶粗品的同时,
也将在制剂生产及销售方面进行深度合作,进一步稳固公司在人源蛋白领域的行
业地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将进
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行业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
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营
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运行规范,未因违反独立性原则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上交
所的处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将继续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执行公司章程及相关的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保持健
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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