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5 2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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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和外部广泛寻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人选;
  (3)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5)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
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
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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