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在符合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接口工作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可设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
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年度报告负有如下职责:
(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
(2)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的会前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材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就以下方面形成结论呈报董事会: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也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