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3 证券简称:思科瑞 公告编号:2024-027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张亚先生外的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
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
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 929,677 股后的总股本为 99,070,323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
金红利 30,711,800.13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71.26%。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9,070,323×0.31)÷100,000,000≈0.3071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071)÷(1+0)=前收盘价格
-0.307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本次权益分派无自行发放对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1 元,待其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7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
股人民币 0.27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7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自
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3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
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914083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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