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
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
成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
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
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
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作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集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但应避免存在人事纠纷;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任职或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征求董事会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选任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