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
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会议和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含)的公司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含)
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65,4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9,428,464.00 股的比例为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因此,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5 股。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
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调整转增股本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一)回购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6072981)中
股份数为 365,474.00 股,不参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二)分红方案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50 股。
(三)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
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因 此 , 在 实 施 2023 年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前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股份,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59,062,990.00 股。
(四)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按照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一交易日(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收盘价 16.72
元/股测算:
分红及资本公积转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也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总股本= 59,062,990.00×0.22÷59,428,464.00≈0.21865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59,062,990.00×0.45÷59,428,464.00≈0.44723。
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6.72-0.21865)÷(1+0.44723)
≈11.40202 元/股。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6.72-0.22)÷(1+0.45)≈11.37931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1.37931-11.40202|÷11.37931≈0.19957%。
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前一交易日(2024 年 6 月 6 日)收盘价格为
参考,测算本次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0.19957%,小于
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之情
形,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二)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前一交易日(2024 年 6 月 6 日)计算,
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符合相关条
件要求。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井松智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