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 号
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
号)
(以下简称“《178 号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175 号文》
《171 号文》
《178 号文》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恒顺醋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实现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
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
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将通过内部办公网络或者其他内部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监事会对
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