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不行使“洪城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洪城环境”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
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
保荐机构对洪城环境本次不行使“洪城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洪城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江西洪城
(证监许可〔2020〕2587 号)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1,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80,000 万元,票面利率第一年 0.2%、第二年 0.4%、
第三年 0.6%、第四年 0.8%、第五年 1.5%、第六年 2.0%,存续期 6 年。
“洪城转债”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起止日
期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9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7.13 元/
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5.78 元/股。
二、关于“洪城转债”赎回条款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中约定: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
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
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4 年 5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期间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洪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7.51
元/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审议情况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洪城转债”的议案》。由于“洪
城转债”的公开发行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存续期 6 年,剩余存续期较长且
相关资金已投入到募投项目的建设中,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综合考虑,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洪城转债” 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洪城
转债”,且自 2024 年 6 月 22 日至 2025 年 6 月 21 日期间,在“洪城转债”触发
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洪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从 2025 年 6 月 22 日(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起重新计算,当“洪城转债”
再次触发赎回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洪城转债”的
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在本次洪城转债满足赎回条件前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交易洪城转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上市主体在未来六个月内增减持“洪城
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拟交易“洪城转债”,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洪城转债”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不行使“洪城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