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3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
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为
内,尚未生效。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
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 01 民初 864 号]。现
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合称“二被告”)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股权回购条件,公司向天津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回购公司持有福林热力
年 1 月 11 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向公司增
加支付违约金,以 102,960,000.00 元为本金,以每日千分之一标准,
自协议约定的发出《回购通知》后的十日(即 2023 年 1 月 3 日)起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津 01 民初 864 号]。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可按照《投资框架协议》第
或者与二被告协议解决纠纷,
判决驳回了原告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回购并支付回购款及违
约金等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我司
将依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
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