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控股: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1 19: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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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3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
               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为
内,尚未生效。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
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 01 民初 864 号]。现
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合称“二被告”)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股权回购条件,公司向天津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回购公司持有福林热力
年 1 月 11 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向公司增
加支付违约金,以 102,960,000.00 元为本金,以每日千分之一标准,
自协议约定的发出《回购通知》后的十日(即 2023 年 1 月 3 日)起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津 01 民初 864 号]。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可按照《投资框架协议》第
                    或者与二被告协议解决纠纷,
判决驳回了原告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回购并支付回购款及违
约金等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我司
将依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
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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