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市长乐路 161 号新锦江
大酒店四楼兰花厅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
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
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证券法》
《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新锦江大酒店四楼兰花厅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67,692,2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668%。其中,国有法
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098%,
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7,648,744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51.0340%。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
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
(2)
《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3)《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2023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
(5)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支付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7)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聘请公司
(8)
《关于修订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议案》;(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年 4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
《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上;第(9)项议案及相关内容已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议案提出。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67,692,2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135,975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857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第(9)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上述第(5)项、第(7)项和第
(9)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