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书含、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云南省昆明市国家
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 166 号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召开,会议召开时
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
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邱华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0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399,481,57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763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股东共1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6,927,5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24.689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9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127,187,22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6.799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相关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共六项议案,听取了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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