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1 18: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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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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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在
上海市徐汇区 681 号上海外经大厦 20 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王蔚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第一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33)。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
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 9:30 在上海市徐汇区 681 号上
海外经大厦 20 楼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通过交易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
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
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函的公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投
服中心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表决权,征集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6 日 18 点。有关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征集
人资格、征集程序等相关事项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
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上
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投
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公开征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11,268,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770%。
   其中,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投服中心提供的授权文件、《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
律意见书》,共 4 名股东授权投服中心代为行使投票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0,993,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中公司就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累积投票议案;无
关联股东回避;无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
况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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