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平抑饲
料原材料价格和生猪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的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
值交易账户,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操
作。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
投机为目的的交易,严格防范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并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
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原材料(如生猪、玉米、豆
粕、豆油)
,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
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减少原材料和生猪价格波动对公
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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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稳健性。
第五条 公司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小组(以下简
称决策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生
猪养殖、生猪销售、原料采购、纪检等公司高管为组员。
决策小组具体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领导公司套期保值相关工作;
(2)审批和修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审批公司年度套期保值方案;
(4)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董事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执行小组,由公司期货业务
负责人任组长,交易员、财务专员、风控员、交割员以及
其他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为组员。严格在本制度的框架
下执行决策小组核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并做好相关的的各
项工作。
(一)期货业务负责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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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研究员职责
型体系;
报告;
(三)交易员职责
(四)财务专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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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整;
核对期货交易的准确性,按月核算期货和现货的合计盈
亏;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期货业
务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五)风控员职责
批的套期保值方案;
施监督;
督和评价,及时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改进方法;
或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向决策小组报告;
(六)交割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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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计划,确保各交割分库的日常交割平稳运行;
求的其他相关报表;
(七)销售部职责
策略报告;
(八)采购部职责
(九)育肥事业部
配、严格把关生物防疫、检验交收环节,保障各交割分库
的日常交割平稳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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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交易流程
(一)战略发展部提交期货业务套期保值方案;
(二)决策小组审批套期保值方案;
(三)交易员OA提交《交易资金申请单》审核;
(四)财务专员按照经OA审批的《交易资金申请单》
调拨交易资金;
(五)战略发展部制定套期保值策略方案;
(六)交易员按套期保值策略方案执行开平仓交易,
由期货业务负责人核对交易无误;
(七)交易员编制日/月期货账户交易日报;
(八)财务专员核对日/月期货账户交易日报;
(九)风控员复核日/月期货账户交易日报;
(十)交易员在套期保值平仓后完成套期保值方案盈
亏核算报告;
(十一)财务专员核对套期保值方案盈亏核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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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风控员全程监督、稽核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及
各项报表。
第三章 交易制度
第九条 交易授权
(一)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按公司签订合同
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二)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
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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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或经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交易金额的审批权
限,投入的保证金金额在5000万以下的,由决策小组审批
通过;投入的保证金金额超过5000万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总资产10%的,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
审批通过后增加;投入的保证金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按
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月需要增加的
期货保证金不计入上述保证金范围。
第十条 交易规则
(一)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只限于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原材料(如生猪、玉米、豆粕、豆
油)
,杜绝投机交易行为。
(二)套期保值策略方案必须具有交易目的、交易策
略、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离场方案和止损
措施等内容。
(三)公司套期保值的数量以实际购买或销售的原材
料和生猪数量为依据,最高时不得超过公司年度实际经营
数量的20%。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下单时套期保值账户
的风险度不得高于50%。
(五)价格警示原则:针对每一个品种或组合,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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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亏损比例达到入场价格的5%时,风控专员应及时向决策
小组提出价格警示。决策小组应立即重新评估保值方案,
是否需要继续持有头寸。同意后战略发展部重新制定相应
交易方案,再次审批后执行。
(六)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所需开仓保证金余额不
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如超过该标准,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七)各审批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2小时
内回复,通过后财务部安排资金办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一)套期保值交易转入保证金由交易员填写《交易
资金申请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套期保
值方案,走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二)风控员对期货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
检查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如发现
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决策小组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交
易员按照止损方案执行交易。
(三)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经纪公司提交
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财务专员审核账单和
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日报告
并按固定格式发送给决策小组中的每一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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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实货物交割
如涉及现实货物交割,须由战略发展部提前制定交割
计划,并会同育肥事业部、采购部、审计部、财务部等相
关部门对交割计划以及交割品进行调研论证,确保交割环
节风险可控,交割品质量达标,交割地点可以和现有工厂
对接。再报经决策小组审批后执行。财务专员负责协调资
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0日内完
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
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
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
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纪检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
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
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
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
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
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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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套期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
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
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六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易员立即报告决策小组。
以下情况时,立即向决策小组和董事长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
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
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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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
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
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
应立即报告决策小组,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
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期货交易,如执
行小组未在决策小组批准的方案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需提供情况说明,决策小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措
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
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
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
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
开展。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
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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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
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由公司审计、纪检部门负责监
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
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等事项,并由公司证券事务
部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
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
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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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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