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35-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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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 AN135-4 号
致: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寒锐钴业”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寒锐钴业拟调
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相
关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寒锐钴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
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
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寒锐钴业、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寒锐钴业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关于<南京寒锐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于<南京寒锐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于<南京寒锐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向 82 名股权激励对象以 16.73 元/股的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 261.67 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8 日,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09,617,139
股变更为 312,233,839 股。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公司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61.67 万股。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经履行的
相关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如下: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292,148
股后的310,941,6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
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具体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2023年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及前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P=16.73-0.10=16.63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依据和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寒锐钴业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依据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晓敏
殷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