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8 证券简称:中国建筑 公告编号:2024-04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14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2024/6/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1,619,952,444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714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297,736,090.9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2024/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前述政策要求的,公司派
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公司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4431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271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6498888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