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泰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海泰转债”
利息,每 10 张“海泰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5.00 元(含税)。
日,票面利率为 0.50%。
“海泰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截至 2024 年 6 月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泰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
意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3,965,716 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71,600.00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396,571,600.00 元可转债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
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泰转债”,债券代码“123200”。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海泰转债”的计息期间
集说明书》
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支付“海泰转债”第一年利息。现
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泰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
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
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利息。
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其出具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海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票面利率为 0.50%,本次付息每 10 张
“海泰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5.00 元(含税)。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
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
张派发利息 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
除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泰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
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的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 和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海泰转债”的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
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