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瑞新材: 公司章程(2024年6月)

证券之星 2024-06-20 16: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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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由山东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370600694422442C。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 万股,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Miracll Chemical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烟台开发区长沙大街 35 号 邮编:264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4,188,80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满意 实现自我 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材料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
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序                                 认购股份    出资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方式
             合      计               4000   ――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4,188,80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
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要约
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 7 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条所规定的“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一)、(二)、(三)、(四)条款中所述情形之
一的事项,均应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何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1、2、3、4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
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款第
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豁免按照本款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免于适用本款前述关于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委托理财。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述关于关联参股公司的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以及上述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如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三)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
数。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
数。
  (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名,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
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的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
简历及基本情况。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待选人数;
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
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独
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
决定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不能
离任,并且董事会(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
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仍
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达到
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后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选举程序
为:
  (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离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当发生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按照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可设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
达、邮递、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得少于 3 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
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书面委托代行总经理
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前述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的
前提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告;
张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以及现金分红要
求。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
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
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会审议。
证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完成
利润分配。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
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十)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
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
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递、电子
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递、电子
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
件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系统视为送达;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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