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 春光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光
科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由于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还因公司 4 名激励对象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需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2023 年度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还因公司 4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145,42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
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
编号:2024-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披露了《春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2),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
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目前通知债权人已满 45 天,在约定申报时间内,公司未
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根据公
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低于 60%,未达到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42,050 股进行回
购注销,以及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308,875 股进行回购注销。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 1 名员工以及预留授予的 1 名员工已被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
 此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7,0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以及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0,000 进行回购
 注销。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 1 名员工和预留授予的 1 名员工已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
 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7,5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以及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60,0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付伟才等 98 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 1,145,425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9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45,425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
 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443,700    -1,145,425    1,298,27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5,190,050       0        135,190,050
 股份合计        137,633,750      -1,145,425      136,488,325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
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具体回购注销方案符合《公
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春光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