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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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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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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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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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励字(2024)第 095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利达”或“公司”)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信达受铭利达委托,担任铭利达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信达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
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任何中国司
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意见
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对上述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
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
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六、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经核查,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公告了《监
事会关于股权激励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核查了激励对象的有关情况。根据该情况说明,上述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期为 2024 年 3 月
弃参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书面文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除 3 名员工自愿放弃参与
他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经核查,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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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
  (四)经核查,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五)经核查,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公
司董事会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0,010,1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2.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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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因此,经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之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为 P=12.16-0.25=11.91 元/股。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 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魏   蓝
                         陈珍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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